洞见 最后审阅:2026/09/13 开户

若事后发现开户文件存疑或伪造,证监会期望持牌法团进行什么内部核查?应关闭哪些帐户?

简答

所有持牌法团应按照通函 26EC29 附录 A,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以侦测开户时是否曾接纳可疑或伪造文件。凡帐户涉及使用伪造文件(包括身分证明文件),应终止业务关系,并参照附录 B 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帐户。针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附录 B 另设额外措施:第 1、2 项措施仅由被选定法团应证监会要求实施;第 3 项措施(书面声明及同名银行帐户管控)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起适用于所有持牌法团。切勿把全市场基准与「应要求」措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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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持牌法团(附录 A)内地个人投资者(附录 B)
依据通函 26EC29 正文及附录 A 第 1 项附录 B 第 1 至 3 项措施;定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或护照作为身分证明文件的个人投资者
谁须行事每一家持牌法团第 1、2 项措施:被选定的持牌法团,应证监会要求;第 3 项措施:所有持牌法团,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起
核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核查人员须独立于开户程序(常见问题 6);以风险为本设定范围,如发现重大缺失应扩大(常见问题 7)第 1 项措施:由独立外聘顾问进行开户核查(涵盖 2023 年 1 月以来或证监会指明时段内开立的帐户),3 个月;第 2 项措施:不动户核查,3 个月
关闭/终止伪造文件(包括身分证明文件):终止业务关系;参照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常见问题 8:可疑或伪造 → 同样步骤第 1 项措施:自开户核查完成起计 6 个月内关闭已识别帐户(特殊情况除外)。第 2 项措施:零结余不动投资帐户;按第 3 项措施(i)(ii)段重启;未能圆满重启的,自证监会提出要求起计 6 个月内关闭;常见问题 3 的以客户关系为本豁免;常见问题 4 的两星期重启时限
附录 B 不适用范围公司客户及机构客户(常见问题 10);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等由两地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的计划

证监会的检视发现了什么

证监会检视了 12 家持牌证券经纪行的开户作业手法,发现对开户文件的尽职审查存在重大缺失(通函 26EC29,2026 年 5 月 22 日)。有些经纪行接纳了可疑或伪造文件,并批准了本应拒绝的开户申请。

经纪行未能侦测的异常之处(附录 A)包括:其他经纪行的证券帐户结单交易详情完全相同——仅姓名、地址或帐户号码有所更改——以及字体或格式异常、同一文件内资料互相矛盾、日期无效或不合理、结余不相符、欠缺二维码或二维码失效。

在最严重的个案中,超过一半被证监会抽查的客户帐户曾在开户时使用伪造文件——该数字仅描述被抽查个案中最严重的情况,并非全市场统计。

第一层——每一家持牌法团应做的事

每一家持牌法团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内部核查,以侦测是否曾接纳可疑或伪造文件来开立帐户(附录 A 第 1 项)。

  • 由谁核查。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并独立于开户程序的人员——合规人员、集团内部稽核人员,或外聘顾问(常见问题 6)。
  • 核查范围。证监会没有订明方法:应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制订合理的方法及筛选准则。如发现重大缺失,应扩大范围及增加抽样数量(常见问题 7)。
  • 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对文件真确性有疑问且风险评估显示高风险 → 避免建立业务关系,或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终止。涉及伪造文件(包括身分证明文件)的帐户 → 终止业务关系,并参照附录 B 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下文);常见问题 8 对内部核查侦测到可疑或伪造文件的情况适用同一步骤。

持牌法团亦应向潜在客户作出警告,说明提交伪造文件的严重后果:终止帐户、向执法机关举报,及可能面临刑事检控。

底层标准并非新事物:《操守准则》第 5.1 段(确立每位客户真实和全部的身分);《打击洗钱指引》第 4.1.9(d) 段(怀疑身分识别资料的真确性时,须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及第 4.17.1 段(未能完成客户尽职审查程序时,须终止关系)——连结见官方资料来源。

第二层——内地个人投资者的额外措施

是次检视识别出的可疑或伪造文件大多涉及内地投资者的帐户——即根据持牌法团的记录或在开户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及/或护照作为身分证明文件的个人投资者——因此附录 B 为该群体增设措施。切勿与第一层的基准混为一谈:

  • 第 1 项措施——核查及关闭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帐户。仅由被选定的持牌法团应证监会要求实施。由独立外聘顾问按照证监会订明的范围及方法,对 2023 年 1 月以来(或证监会指明的其他时段)开立的帐户进行开户核查,并自证监会提出要求起计三个月内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法团,除非有合理理据,否则须在得悉后随即、且无论如何于要求后一个月内通知证监会)。由其电子证书已获香港特区政府接受的互认资格的认证服务机构所产生的身分证明文件可从核查中豁除(属低风险)。已识别帐户须自核查完成起计六个月内关闭(特殊情况除外,例如法院命令)。
  • 第 2 项措施——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帐户。被选定的持牌法团应证监会要求实施。对象:截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或证监会指明的其他参考日期)无任何资产结余、此前 12 个月内无客户展开活动的帐户。三个月内识别;通知并暂停。重启——与客户确认「认识你的客户」及客户尽职审查资料反映现况,并完成第 3 项措施(i)及(ii)段的声明及银行帐户步骤,预期在识别后两星期内完成(常见问题 4);未能圆满重启的,自证监会提出要求起计六个月内关闭。如客户保留至少一个非零结余或非不动帐户,以客户关系为本的方针下无需关闭该客户的零结余不动帐户(常见问题 3)。不动帐户如同时涉及可疑或伪造文件,应按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而非第 2 项措施的较轻处理。
  • 第 3 项措施——开立新帐户,所有持牌法团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起实施。须取得书面声明(纸本或电子方式均可——常见问题 5):资金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没有因曾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而令帐户遭任何持牌法团或银行关闭或暂停;声明资料如有任何更改,会在七个营业日内通知;及同意法团可按执法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其个人及相关资料。所有存款及提款只会透过以投资者本人名义在香港持牌银行或在合资格司法管辖区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的银行持有的帐户进行。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内地资本管制法规 → 按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帐户。

关闭步骤——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

凡通函要求参照第 1 项措施(ii)至(vii)段关闭的帐户,关闭步骤相同:第一层的伪造文件帐户、第 1 项措施已识别的帐户、同时涉及可疑或伪造文件的不动帐户,以及第 3 项措施下资金来源不合法的帐户。

  1. 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并暂停任何由客户展开的新交易(为将现有持仓平仓或扣减帐户结余以履行责任或清偿负债所须进行的交易除外);预留合理时间让客户管理资产——将持仓平仓、将资金转移至其银行帐户(尽可能是最初转入资金的帐户)——当所有客户资产已被提取或处置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关闭。
  2. 六个月内关闭(第 1 项措施:自开户核查完成起计;第 2 项措施:自证监会提出要求起计),特殊情况除外;未有及时关闭的理据须备存妥善记录。
  3. 按照客户协议行事,并妥善保障客户资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证券规则》),直至帐户正式关闭。
  4. 分配足够资源处理客户查询与投诉
  5. 核查已识别帐户内的交易,查察可疑活动的预警迹象,并在有需要时向执法机构作出汇报(包括可疑交易报告)。
  6. 禁止有关客户日后在该持牌法团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开立任何投资帐户。

如无法联络客户,应暂停有关帐户由客户展开的新交易,继续尝试联络,并妥善保障客户资产直至正式关闭(常见问题 1)。如未能在指明时限内关闭,应告知证监会并解释原因——证监会会因应个别情况处理(常见问题 2)。

商讨您的证监会事宜

如贵公司正筹划内部核查、应证监会要求进行开户核查或不动户核查,或正按通函 26EC29 处理帐户关闭事宜,请联络 Liva Law。首次联络时,请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联络您的电话号码及最早期限。在本所确认应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请勿传送机密文件。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适当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事实及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