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事後發現開戶文件存疑或偽造,證監會期望持牌法團進行甚麼內部核查?應關閉哪些帳戶?
簡答
-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按通函 26EC29 附錄 A 做內部核查,偵測開戶時可疑或偽造文件。
- 凡帳戶使用偽造文件(包括身分證明),終止業務關係並按附錄 B 第1項(ii)–(vii)關閉帳戶。
- 針對內地個人投資者:第1、2項僅被選定法團應證監會要求實施;第3項(聲明及同名銀行管控)自 2026年5月22日起適用所有持牌法團。
- 切勿把全市場基準與「應要求」措施混為一談。
簡言之:立即核查;偽造文件帳戶要關;內地「應要求」措施分開處理。
本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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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持牌法團(附錄 A) | 內地個人投資者(附錄 B) | |
|---|---|---|
| 依據 | 通函 26EC29 正文及附錄 A 第 1 項 | 附錄 B 第 1 至 3 項措施;定義: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或護照作為身分證明文件的個人投資者 |
| 誰須行事 | 每一家持牌法團 | 第 1、2 項措施:被選定的持牌法團,應證監會要求;第 3 項措施:所有持牌法團,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起 |
| 核查 |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內部核查;核查人員須獨立於開戶程序(常見問題 6);以風險為本設定範圍,如發現重大缺失應擴大(常見問題 7) | 第 1 項措施:由獨立外聘顧問進行開戶核查(涵蓋 2023 年 1 月以來或證監會指明時段內開立的帳戶),3 個月;第 2 項措施:不動戶核查,3 個月 |
| 關閉/終止 | 偽造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終止業務關係;參照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關閉。常見問題 8:可疑或偽造 → 同樣步驟 | 第 1 項措施:自開戶核查完成起計 6 個月內關閉已識別帳戶(特殊情況除外)。第 2 項措施:零結餘不動投資帳戶;按第 3 項措施(i)(ii)段重啟;未能圓滿重啟的,自證監會提出要求起計 6 個月內關閉;常見問題 3 的以客戶關係為本豁免;常見問題 4 的兩星期重啟時限 |
| 附錄 B 不適用範圍 | — | 公司客戶及機構客戶(常見問題 10);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南向通等由兩地監管機構共同制定的計劃 |
證監會的檢視發現了甚麼
證監會檢視了 12 家持牌證券經紀行的開戶作業手法,發現對開戶文件的盡職審查存在重大缺失(通函 26EC29,2026 年 5 月 22 日)。有些經紀行接納了可疑或偽造文件,並批准了本應拒絕的開戶申請。
經紀行未能偵測的異常之處(附錄 A)包括:其他經紀行的證券帳戶結單交易詳情完全相同——僅姓名、地址或帳戶號碼有所更改——以及字體或格式異常、同一文件內資料互相矛盾、日期無效或不合理、結餘不相符、欠缺二維碼或二維碼失效。
在最嚴重的個案中,超過一半被證監會抽查的客戶帳戶曾在開戶時使用偽造文件——該數字僅描述被抽查個案中最嚴重的情況,並非全市場統計。
第一層——每一家持牌法團應做的事
每一家持牌法團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內部核查,以偵測是否曾接納可疑或偽造文件來開立帳戶(附錄 A 第 1 項)。
- 由誰核查。具備相關知識及技能、並獨立於開戶程序的人員——合規人員、集團內部稽核人員,或外聘顧問(常見問題 6)。
- 核查範圍。證監會沒有訂明方法:應採用以風險為本的方法,制訂合理的方法及篩選準則。如發現重大缺失,應擴大範圍及增加抽樣數量(常見問題 7)。
- 發現問題後的處理。對文件真確性有疑問且風險評估顯示高風險 → 避免建立業務關係,或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終止。涉及偽造文件(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的帳戶 → 終止業務關係,並參照附錄 B 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關閉(下文);常見問題 8 對內部核查偵測到可疑或偽造文件的情況適用同一步驟。
持牌法團亦應向潛在客戶作出警告,說明提交偽造文件的嚴重後果:終止帳戶、向執法機關舉報,及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底層標準並非新事物:《操守準則》第 5.1 段(確立每位客戶真實和全部的身分);《打擊洗錢指引》第 4.1.9(d) 段(懷疑身分識別資料的真確性時,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第 4.17.1 段(未能完成客戶盡職審查程序時,須終止關係)——連結見官方資料來源。
第二層——內地個人投資者的額外措施
是次檢視識別出的可疑或偽造文件大多涉及內地投資者的帳戶——即根據持牌法團的紀錄或在開戶時,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及/或護照作為身分證明文件的個人投資者——因此附錄 B 為該群體增設措施。切勿與第一層的基準混為一談:
- 第 1 項措施——核查及關閉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帳戶。僅由被選定的持牌法團應證監會要求實施。由獨立外聘顧問按照證監會訂明的範圍及方法,對 2023 年 1 月以來(或證監會指明的其他時段)開立的帳戶進行開戶核查,並自證監會提出要求起計三個月內完成(未能如期完成的法團,除非有合理理據,否則須在得悉後隨即、且無論如何於要求後一個月內通知證監會)。由其電子證書已獲香港特區政府接受的互認資格的認證服務機構所產生的身分證明文件可從核查中豁除(屬低風險)。已識別帳戶須自核查完成起計六個月內關閉(特殊情況除外,例如法院命令)。
- 第 2 項措施——關閉零結餘不動投資帳戶。被選定的持牌法團應證監會要求實施。對象:截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或證監會指明的其他參考日期)無任何資產結餘、且此前 12 個月內無客戶展開活動的帳戶。三個月內識別;通知並暫停。重啟——與客戶確認「認識你的客戶」及客戶盡職審查資料反映現況,並完成第 3 項措施(i)及(ii)段的聲明及銀行帳戶步驟,預期在識別後兩星期內完成(常見問題 4);未能圓滿重啟的,自證監會提出要求起計六個月內關閉。如客戶保留至少一個非零結餘或非不動帳戶,以客戶關係為本的方針下無需關閉該客戶的零結餘不動帳戶(常見問題 3)。不動帳戶如同時涉及可疑或偽造文件,應按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關閉,而非第 2 項措施的較輕處理。
- 第 3 項措施——開立新帳戶,所有持牌法團自 2026 年 5 月 22 日起實施。須取得書面聲明(紙本或電子方式均可——常見問題 5):資金來自內地以外的合法來源;沒有因曾使用可疑或偽造文件而令帳戶遭任何持牌法團或銀行關閉或暫停;聲明資料如有任何更改,會在七個營業日內通知;及同意法團可按執法機構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其個人及相關資料。所有存款及提款只會透過以投資者本人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或在合資格司法管轄區受銀行業監管機構監督的銀行持有的帳戶進行。資金來源不合法或違反內地資本管制法規 → 按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關閉帳戶。
關閉步驟——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
凡通函要求參照第 1 項措施(ii)至(vii)段關閉的帳戶,關閉步驟相同:第一層的偽造文件帳戶、第 1 項措施已識別的帳戶、同時涉及可疑或偽造文件的不動帳戶,以及第 3 項措施下資金來源不合法的帳戶。
- 發出事先書面通知,並暫停任何由客戶展開的新交易(為將現有持倉平倉或扣減帳戶結餘以履行責任或清償負債所須進行的交易除外);預留合理時間讓客戶管理資產——將持倉平倉、將資金轉移至其銀行帳戶(盡可能是最初轉入資金的帳戶)——當所有客戶資產已被提取或處置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關閉。
- 六個月內關閉(第 1 項措施:自開戶核查完成起計;第 2 項措施:自證監會提出要求起計),特殊情況除外;未有及時關閉的理據須備存妥善紀錄。
- 按照客戶協議行事,並妥善保障客戶資產(《客戶款項規則》;《客戶證券規則》),直至帳戶正式關閉。
- 分配足夠資源處理客戶查詢與投訴。
- 核查已識別帳戶內的交易,查察可疑活動的預警跡象,並在有需要時向執法機構作出匯報(包括可疑交易報告)。
- 禁止有關客戶日後在該持牌法團或其任何關聯公司開立任何投資帳戶。
如無法聯絡客戶,應暫停有關帳戶由客戶展開的新交易,繼續嘗試聯絡,並妥善保障客戶資產直至正式關閉(常見問題 1)。如未能在指明時限內關閉,應告知證監會並解釋原因——證監會會因應個別情況處理(常見問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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