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見 最後審閱:2026/09/13 視察

在證監會視察期間配合的責任,是否等同於可獲寬減制裁的「合作」?

簡答

否。同一用詞,兩套制度。在第180條監督視察中履行法定責任(通函26EC3)是強制底線。《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2023年6月1日)訂明:單單遵從法定或監管規定本身並不構成合作——因此視察遵從本身,並不構成該指引下的制裁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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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視察執法合作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80條;通函26EC3(2026年1月29日)《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2023年6月1日);適用時根據第201條/《打擊洗錢條例》第53ZSV(2)條協議解決
階段例行、風險為本或專題視察紀律處分、民事法庭程序(第213/214條)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適用於刑事案件(指引第1.2段)
性質強制法定責任超出法律強制範圍的自願減責行為
預期表現提供紀錄查閱;及時答覆;負責人員配合出席;對外部代表承擔責任(26EC3)主動申報證監會不知悉的違規;交出證據;及早承認法律責任;聯合委聘第三方審查;可選擇放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指引)
未達標後果可能引致刑事、監督或紀律責任(26EC3)——見情況頁不獲寬減;不合作行為或會加重(指引)
做對的好處避免另生違規及適當人選資格受損——並非指引下的合作加分或可協議解決,並按階段獲最多30%/20%/10%制裁寬減(第6.8段)——僅屬一般原則

視察中的「配合」是法定底線

通函26EC3(2026年1月29日)提醒持牌法團,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進行視察時全面配合:提供紀錄查閱、不得無故延誤地檢取資料、安排負責人員出席、以合作態度符合適當人選規定,並對外部代表承擔責任。不遵從可引致監督介入及執法——包括可能的刑事法律程序及第194條紀律處分。

有關視察的性質及首要步驟,見「面對第180條視察?」

執法中的「合作」超出單純遵從

《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第3.1段訂明:單單遵從法定或監管規定本身並不構成合作——包括遵從調查員根據第179或183條作出的指示,或法定主動申報。同一邏輯下,履行第180條視察責任亦不會累積指引下的合作寬減。

或會構成合作的行為(指引第2、5–6節):

  • 主動申報證監會不知悉的違規;
  • 保存並交出證監會未掌握的證據;
  • 及早承認法律責任;
  • 按證監會條款聯合委聘第三方審查;及
  • 自願放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即使有限度)——但真誠拒絕放棄並不視為不合作(第5.1–5.2段)。

寬減按紀律階段而定(第6.7–6.8段):直至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階段最高30%;直至陳述期限最高20%;直至決定通知書最高10%;只有特殊合作才可獲進一步寬減(第6.9段)。指引不適用於刑事案件(第1.2段)。

接獲正式紀律通知?見「接獲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

區分為何重要

  1. 不要期望履行第180條本已強制的要求可換取制裁寬減。
  2. 阻礙視察會根據通函26EC3產生獨立責任——遵從不是談判籌碼。
  3. 如視察揭示嚴重問題,由強制遵從轉為指引下的合作需要審慎策略——此時應尋求意見。

商討您的證監會事宜

如貴公司正面對證監會視察,或正考慮根據《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及早接觸證監會,請聯絡 Liva Law。首次聯絡時,請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聯絡您的電話號碼及最早期限。在本所確認應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請勿傳送機密文件。

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適當的處理方式取決於具體事實及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