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接獲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

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行動通知書)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94條發出的文書——註冊機構則根據第196條。行動通知書對受規管人士展開紀律處分程序,載列證監會對失當行為及/或適當人選資格的初步意見,並列明證監會建議施加的制裁。行動通知書並非最終決定——最終決定載於其後發出的決定通知書。

Liva Law 為受規管人士——商號及個人,包括負責人員、董事及核心職能主管——就陳述、要求提供證據、在公平需要時進行會見、透過協議解決紀律處分程序的策略,以及就決定通知書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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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

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行動通知書)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IX部展開紀律處分程序所用的文書。主要權力來源為第194條,涵蓋持牌人士及其他屬紀律處分制度內的人士;註冊機構方面,相應權力為第196條,本頁所述程序大致相同。

行動通知書可涉及失當行為、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資格,或兩者兼具。行動通知書載列證監會對有關行為的初步意見,以及證監會根據當時所理解的事實認為適宜施加的制裁。初步意見並非最終裁定:證監會在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前,必須先給予受規管人士合理的陳詞機會(第198(1)條)。證監會的最終決定載於其後發出的決定通知書。

行動通知書註明作出陳述的期限,並註明應向哪一名證監會人員送交陳述。行動通知書並附載與其所列事實及事宜有關的文件清單。

誰會接獲行動通知書?

證監會僅可對受規管人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行動通知書可能發予:

  •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
  • 持牌法團的代表及負責人員;
  •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有關人士及前度有關人士;及
  • 有份參與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業務管理的人士——包括董事及核心職能主管——即使其本身並未領有牌照。

同一事實可能導致商號及一名或多名個人各自接獲行動通知書。如彼等利益可能不同,應在提交陳述前考慮分別代表。

證監會可能建議甚麼?

行動通知書列明證監會認為適宜施加的制裁。《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制裁範圍包括:

  • 公開或私下譴責;
  • 罰款——法定上限為1,000萬港元或所賺取利潤或所避免損失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
  • 全部或局部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 暫停或撤銷負責人員的核准;及
  • 禁止申請牌照或註冊,或禁止申請成為負責人員、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士。

該等制裁屬建議,並非最終決定。證監會要求受規管人士同時就有關事實及建議制裁作出陳述,以書面方式向簽署行動通知書的人士提交。受規管人士亦可要求證監會提供隨行動通知書附載的文件清單所列文件的副本。除私下譴責外,各項制裁一般會以新聞稿公布;如最終被施加罰款而未有繳付,有關命令可在原訟法庭登記(第194(5)/196(5)條)。

與證監會其他程序有何不同

行動通知書展開紀律處分軌道,並非視察、調查通知或干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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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知書(第194/196條)第180條視察第183條通知限制通知書
階段紀律處分——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監管調查——於第182條調查展開後干預——於送達時生效
兩份文書?是——行動通知書,其後決定通知書
預期回應就事實及建議制裁提交書面陳述查閱紀錄;作出解釋交出文件;解釋;出席會見遵從禁止及/或要求
會見屬常態?否——書面陳述屬常態會議屬常見可能被要求出席會見
覆核途徑就決定通知書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第217條)不設直接覆核;監管溝通該要求本身不設覆核法團可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第208條申請

同一事實可能涉及多於一項程序:面對視察或第183條調查的法團,其後可能接獲行動通知書;限制通知書亦可能並行實施。

接獲行動通知書後的首要步驟

記錄收取情況及30日期限

記下收取行動通知書的日期、時間及方式,以及收取人。在一般框架下,書面陳述須於30日內提交——但以行動通知書註明的期限為準。請立即標記期限;可提出附理由的延期要求,但在證監會確認前,切勿假設已獲延期。

識別簽署人及提交渠道

陳述須以書面方式向簽署行動通知書的人士作出。起草前,請確認該名人員的姓名、檔案編號及指定送達方式,並將所有往來書信經單一受控渠道處理。

起草前索取文件清單

行動通知書附載與其所列事實及事宜有關的文件清單,受規管人士可要求證監會提供清單所列文件的副本。在就事實確立立場前,先取得並審閱所列文件。

事實與制裁一併處理

證監會要求就事實及建議制裁同時作出陳述。事實回應與求情理由——包括合作及補救措施——應作為一項工作一併準備,而非分階段處理。

將協議解決視為其後步驟

受規管人士可建議透過協議解決紀律處分程序,一般在提交書面陳述後方獲考慮。協議解決屬酌情決定,並非繞過陳述的捷徑;有關商討一般按無損權利基礎進行。

如需會見,須書面申請

書面陳述屬常態。與證監會會見僅可透過書面申請提出,並說明為何有需要;如證監會認為在有關情況下為公平起見需要會見,便會安排會見——證監會亦可能自行建議會見。

保存材料;留意特權及保密

保存與行動通知書所涉事宜有關的紀錄。法律專業特權不會因監管機構介入而消失;保密條文主要規管證監會本身對資料的處理——在向有需要人士以外傳閱行動通知書前,請先徵求意見。

現在就標記下一個時限

21日的上訴審裁處覆核期限,自決定通知書送達或發出時起算,而非自行動通知書起算。請現在記下這一點,以便決定通知書送達時,於第一時間記錄並標記覆核期限。

不作出陳述的後果

如未能在行動通知書註明的期限前作出回應,證監會將根據其當時擁有的證據作出最終決定,而證監會相當可能會施加行動通知書內所建議的制裁,並隨後發出決定通知書。

不回應並不會暫停程序或保留論點。決定通知書一旦發出,21日的上訴審裁處覆核期限隨即起算;未曾在陳述階段參與的受規管人士,將在未經檢驗證監會事實案、亦未將求情理由列入紀錄的情況下準備覆核申請。

我們可如何協助

  • 分析行動通知書 — 所指稱的失當行為及/或適當人選資格問題、建議制裁、證監會初步意見背後的證據假設,以及可資檢驗之處。
  • 擬備書面陳述 — 事實回應與制裁求情一併處理,以文件支持,並準確呈述合作及補救情況。
  • 要求提供證據 — 向證監會索取相關文件清單及副本,識別缺口,並組織回應案件所需的材料。
  • 在公平需要時會見 — 評估會見是否有幫助;如有幫助,擬備書面申請及理由。
  • 協議解決策略 — 是否及何時建議透過協議解決紀律處分程序,以及爭取的條款。
  • 決定通知書及上訴審裁處覆核 — 就決定通知書、覆核的理據及理由提供意見,並在21日期限內代表您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

我們的服務對象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負責人員、持牌代表及董事;核心職能主管及其他參與管理的人士;以及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有關人士及前度有關人士。如商號與個人因同一事實各自接獲行動通知書,而彼等利益可能不同,我們會就分別代表提供意見。

常見問題

行動通知書是否證監會的最終決定?

不是。行動通知書載列證監會的初步意見及建議施加的制裁。證監會在行使紀律處分權力前,必須給予受規管人士合理的陳詞機會(第198(1)條)。最終決定載於證監會考慮任何陳述及其所擁有證據後發出的決定通知書。

我有多長時間作出陳述?

在一般情況下,證監會給予30日作出陳述,但以行動通知書註明的期限為準。證監會表示會考慮合理的進一步延期要求——例如需時研究複雜證據。如有需要,請盡早提出附理由的延期要求;在證監會確認更改前,請繼續按現有期限工作。

陳述應否同時處理建議制裁及事實?

應該。證監會要求就事實及建議制裁同時作出陳述。求情理由——包括合作、補救措施及過往紀錄——應附具證據,並與事實回應一併提出,而非留待日後。

我可否查閱證監會所依賴的證據?

行動通知書附載與其所列事實及事宜有關的文件清單,受規管人士可要求證監會提供清單所列文件的副本。盡早索取清單,可避免基於假設起草陳述。

我可否要求與證監會會見?

紀律處分程序通常以書面陳述為基礎作出決定。希望會見的受規管人士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為何有需要;如證監會認為在有關情況下為公平起見需要會見,便會安排會見。證監會亦可能自行邀請受規管人士出席會見,以澄清若干事宜。會見屬例外安排,應謹慎準備,並非常態。

紀律處分程序可否透過協議解決?

可以。受規管人士可向證監會提出解決建議;如證監會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屬適當,有權透過協議解決紀律處分程序。協議解決一般在書面陳述後方獲考慮;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有關商討按無損權利基礎進行。

如我不回應行動通知書,會有甚麼後果?

證監會將根據其當時擁有的證據作出最終決定,並相當可能施加行動通知書所建議的制裁,隨後發出決定通知書,21日的上訴審裁處覆核期限亦隨即起算。

接獲決定通知書後,我可以怎樣做?

因指明決定而感到受屈的受規管人士,可根據第217條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一般須於決定通知書送達或發出後21日內提出;上訴審裁處可基於充分理由延展期限。如受規管人士在該期限內提出上訴,該決定將不會生效,直至上訴審裁處作出最後決定為止。向上訴法庭提出的進一步上訴僅限於法律論點;證監會的實務說明所述期限為上訴審裁處作出最終決定當日起計28天。

行動通知書會否吊銷我的牌照或註冊?

行動通知書列明證監會建議施加的制裁——其本身並不施加制裁;證監會亦無表明行動通知書階段本身會對牌照或註冊產生任何自動效果。如行動通知書建議暫時吊銷或撤銷,請就您的狀況,以及在紀律處分程序進行期間繼續營運的問題,徵求意見。

商討您的行動通知書

如您或貴商號已接獲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請聯絡 Liva Law,商討該行動通知書、陳述期限及下一步的實際安排。首次聯絡時,請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聯絡您的電話號碼,以及行動通知書註明的期限。在本所確認應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請勿傳送該行動通知書或其他機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