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文章 撰文:羅瑞華律師 最後審閱:2026/09/15 客戶資產

非專業投資者客戶的常設授權是否須每年續期——授權到期後持牌法團能否借出或再質押?

簡答

  1. 非專業投資者常設授權:最長有效期12個月(《客戶證券規則》第4條);專業投資者可持有較長期授權。
  2. 以書面同意,或以至少14日事先通知的視作續期方式續期。
  3. 授權屆滿後或缺乏有效授權,不得按《客戶證券規則》常設授權途徑借出或動用客戶證券(25PR57)。
  4. 25PR57 說明在缺乏有效常設授權下按股票借貸借出(《客戶證券規則》第7及10條)。
  5. 有別於《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140%再質押上限的限額規則。

#### 為何證監會在 25PR57 採取紀律處分

執法消息 25PR57 關乎持牌法團在缺乏有效常設授權下,按股票借貸安排借出客戶證券。證監會裁定違反《客戶證券規則》(第7及10條)及相關《操守準則》條文,包括一般原則7及8,以及第11.1(a)及12.1段。

常設授權對非專業投資者有時限。到期後仍借出,並非文書疏忽—而是實質客戶資產違規。

《客戶證券規則》第4條—非專業投資者12個月上限

《客戶證券規則》(第571H章)第4條要求常設授權以書面通知作出。除非客戶屬專業投資者,否則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專業投資者可持有較長期常設授權。應在開戶及每次續期追蹤客戶專業投資者身分,並適用正確有效期。

續期機制—同意或視作續期

常設授權可藉下列方式續期:

  • 客戶書面同意;或
  • 視作續期:法團至少提前14日發出通知,而客戶在通知期內不反對(見 25PR57 陳述及《客戶證券規則》設計)。

應維持續期日曆、視作續期時的通知證據、與各客戶帳戶常設授權文件對帳,以及授權到期而未有效續期時的清晰停止借出觸發。

到期後—不得借出或動用

授權屆滿後,或沒有有效常設授權時,持牌法團不得按《客戶證券規則》常設授權途徑借出或動用客戶證券。25PR57 事實說明在缺乏有效授權下按股票借貸借出—屬應避免的執法模式。

應把授權屆滿視為證券借貸、再質押及抵押品調動的硬性管控—而非後勤提醒。

有別於再質押140%數量

《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就保證金貸款總額訂140%再質押上限—屬另一規則,執法例子見 24PR158。本篇涵蓋第4條下常設授權有效性及續期。法團兩套管控皆需要:有效授權,以及(如適用)符合再質押上限。

實務界線

本篇涵蓋非專業投資者常設授權續期及到期後借出(以 25PR57 說明),有別於:

  • 第8A條再質押140%上限及交收日保證金貸款計量,以及 24PR158。
  • 不計入第8A條保證金貸款分母的IPO融資。
  • 執法消息 25PR167 下專業投資者分類後果。

本回答的範圍

本篇撮要第4條12個月上限、續期機制及到期後禁止借出(以 25PR57 說明)。並非完整證券借貸營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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