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文章 撰文:罗瑞华律师 最后审阅:2026/09/15 保证金融资

如保证金客户欠款或保证金贷款超过抵押品市值,持牌法团能否继续豁免追收保证金并容许进一步买入?

简答

  1. 如未偿还保证金贷款结余超过相关抵押品市值,必须停止豁免追收保证金(《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第6.5段),并停止进一步放款及进一步买入(第6.6段)。
  2. 如客户过往经常未能按时补仓,必须停止豁免追收保证金(第6.5段)。
  3. 订立并记录追收保证金、停止进一步放款/买入及强制平仓的触发条件(第6.1–6.2段)。
  4. 偏离只可在审慎评估、记录及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后进行(第6.7段)—不可默许无限期豁免。
  5. 执法消息 25PR39 说明在短欠下仍容许进一步买入,以及未按第6.7段记录偏离而实质豁免追收。

贷款超过抵押品市值时的两项强制停手

证监会《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订明:当保证金客户风险已不再获抵押品支持时的强制回应。如未偿还保证金贷款结余超过相关抵押品市值,持牌法团必须停止豁免追收保证金(第6.5(b)段),并停止以保证金融资作任何进一步放款及进一步买入证券(第6.6段)。

第6.5段亦要求:客户过往经常未能按时补仓时,须停止豁免(第6.5(a)段)。此等属强制要求—并非可自行取舍的风险偏好。

政策、触发条件与有记录的偏离

第6.1–6.2段期望持牌法团订立并记录下列触发条件:

  • 发出追收保证金;
  • 停止进一步放款及买入;及
  • 强制平仓抵押品。

第6.7段只容许在有正当理由、并经审慎评估、记录及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下偏离严格适用。没有该途径的默许、无限期豁免并不合规。

执法说明:25PR39

执法消息 25PR39(Enlighten Securities Limited)显示失败模式:客户在保证金贷款短欠下仍继续进一步买入;追收保证金实质被豁免却未按第6.7段记录偏离;以及在尚有未清缴追收下仍提高信贷限额。陈述同时引用《操守准则》附表5保证金融资标准及《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

实务界线

本篇涵盖贷款 > 市值时的追收豁免与进一步买入,有别于:

  • 再质押140%上限(《客户证券规则》第8A条)—再质押抵押品数量,而非豁免政策。
  • IPO认购资金(通函 25EC18)—另一融资范畴。
  • 伪装第8类证券保证金融资(通函 18EC58)—牌照范围,而非追收豁免机制。

本回答的范围

本篇撮要《证券保证金融资活动指引》第6.1–6.7段及 25PR39 执法背景。并非完整保证金风险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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