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保證金客戶欠款或保證金貸款超過抵押品市值,持牌法團能否繼續豁免追收保證金並容許進一步買入?
簡答
- 如未償還保證金貸款結餘超過相關抵押品市值,必須停止豁免追收保證金(《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第6.5段),並停止進一步放款及進一步買入(第6.6段)。
- 如客戶過往經常未能按時補倉,必須停止豁免追收保證金(第6.5段)。
- 訂立並記錄追收保證金、停止進一步放款/買入及強制平倉的觸發條件(第6.1–6.2段)。
- 偏離只可在審慎評估、記錄及高級管理人員批准後進行(第6.7段)—不可默許無限期豁免。
- 執法消息 25PR39 說明在短欠下仍容許進一步買入,以及未按第6.7段記錄偏離而實質豁免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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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超過抵押品市值時的兩項強制停手
證監會《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訂明:當保證金客戶風險已不再獲抵押品支持時的強制回應。如未償還保證金貸款結餘超過相關抵押品市值,持牌法團必須停止豁免追收保證金(第6.5(b)段),並停止以保證金融資作任何進一步放款及進一步買入證券(第6.6段)。
第6.5段亦要求:客戶過往經常未能按時補倉時,須停止豁免(第6.5(a)段)。此等屬強制要求—並非可自行取捨的風險偏好。
政策、觸發條件與有記錄的偏離
第6.1–6.2段期望持牌法團訂立並記錄下列觸發條件:
- 發出追收保證金;
- 停止進一步放款及買入;及
- 強制平倉抵押品。
第6.7段只容許在有正當理由、並經審慎評估、記錄及高級管理人員批准下偏離嚴格適用。沒有該途徑的默許、無限期豁免並不合規。
執法說明:25PR39
執法消息 25PR39(Enlighten Securities Limited)顯示失敗模式:客戶在保證金貸款短欠下仍繼續進一步買入;追收保證金實質被豁免卻未按第6.7段記錄偏離;以及在尚有未清繳追收下仍提高信貸限額。陳述同時引用《操守準則》附表5保證金融資標準及《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
實務界線
本篇涵蓋貸款 > 市值時的追收豁免與進一步買入,有別於:
- 再質押140%上限(《客戶證券規則》第8A條)—再質押抵押品數量,而非豁免政策。
- IPO認購資金(通函 25EC18)—另一融資範疇。
- 偽裝第8類證券保證金融資(通函 18EC58)—牌照範圍,而非追收豁免機制。
本回答的範圍
本篇撮要《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指引》第6.1–6.7段及 25PR39 執法背景。並非完整保證金風險政策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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