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

接获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

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4条发出的文书——注册机构则根据第196条。行动通知书对受规管人士展开纪律处分程序,载列证监会对失当行为及/或适当人选资格的初步意见,并列明证监会建议施加的制裁。行动通知书并非最终决定——最终决定载于其后发出的决定通知书。

Liva Law 为受规管人士——商号及个人,包括负责人员、董事及核心职能主管——就陈述、要求提供证据、在公平需要时进行会见、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的策略,以及就决定通知书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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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

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行动通知书)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X部展开纪律处分程序所用的文书。主要权力来源为第194条,涵盖持牌人士及其他属纪律处分制度内的人士;注册机构方面,相应权力为第196条,本页所述程序大致相同。

行动通知书可涉及失当行为、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资格,或两者兼具。行动通知书载列证监会对有关行为的初步意见,以及证监会根据当时所理解的事实认为适宜施加的制裁。初步意见并非最终裁定:证监会在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前,必须先给予受规管人士合理的陈词机会(第198(1)条)。证监会的最终决定载于其后发出的决定通知书。

行动通知书注明作出陈述的期限,并注明应向哪一名证监会人员送交陈述。行动通知书并附载与其所列事实及事宜有关的文件清单。

谁会接获行动通知书?

证监会仅可对受规管人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行动通知书可能发予:

  •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
  • 持牌法团的代表及负责人员;
  • 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有关人士及前度有关人士;及
  • 有份参与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业务管理的人士——包括董事及核心职能主管——即使其本身并未领有牌照。

同一事实可能导致商号及一名或多名个人各自接获行动通知书。如彼等利益可能不同,应在提交陈述前考虑分别代表。

证监会可能建议什么?

行动通知书列明证监会认为适宜施加的制裁。《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制裁范围包括:

  • 公开或私下谴责;
  • 罚款——法定上限为1,000万港元或所赚取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
  • 全部或局部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或注册;
  • 暂停或撤销负责人员的核准;及
  • 禁止申请牌照或注册,或禁止申请成为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士。

该等制裁属建议,并非最终决定。证监会要求受规管人士同时就有关事实及建议制裁作出陈述,以书面方式向签署行动通知书的人士提交。受规管人士亦可要求证监会提供随行动通知书附载的文件清单所列文件的副本。除私下谴责外,各项制裁一般会以新闻稿公布;如最终被施加罚款而未有缴付,有关命令可在原讼法庭登记(第194(5)/196(5)条)。

与证监会其他程序有何不同

行动通知书展开纪律处分轨道,并非视察、调查通知或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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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通知书(第194/196条)第180条视察第183条通知限制通知书
阶段纪律处分——展开纪律处分程序监管调查——于第182条调查展开后干预——于送达时生效
两份文书?是——行动通知书,其后决定通知书
预期回应就事实及建议制裁提交书面陈述查阅记录;作出解释交出文件;解释;出席会见遵从禁止及/或要求
会见属常态?否——书面陈述属常态会议属常见可能被要求出席会见
复核途径就决定通知书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第217条)不设直接复核;监管沟通该要求本身不设复核法团可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第208条申请

同一事实可能涉及多于一项程序:面对视察或第183条调查的法团,其后可能接获行动通知书;限制通知书亦可能并行实施。

接获行动通知书后的首要步骤

记录收取情况及30日期限

记下收取行动通知书的日期、时间及方式,以及收取人。在一般框架下,书面陈述须于30日内提交——但以行动通知书注明的期限为准。请立即标记期限;可提出附理由的延期要求,但在证监会确认前,切勿假设已获延期。

识别签署人及提交渠道

陈述须以书面方式向签署行动通知书的人士作出。起草前,请确认该名人员的姓名、档案编号及指定送达方式,并将所有往来书信经单一受控渠道处理。

起草前索取文件清单

行动通知书附载与其所列事实及事宜有关的文件清单,受规管人士可要求证监会提供清单所列文件的副本。在就事实确立立场前,先取得并审阅所列文件。

事实与制裁一并处理

证监会要求就事实及建议制裁同时作出陈述。事实回应与求情理由——包括合作及补救措施——应作为一项工作一并准备,而非分阶段处理。

将协议解决视为其后步骤

受规管人士可建议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一般在提交书面陈述后方获考虑。协议解决属酌情决定,并非绕过陈述的捷径;有关商讨一般按无损权利基础进行。

如需会见,须书面申请

书面陈述属常态。与证监会会见仅可透过书面申请提出,并说明为何有需要;如证监会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为公平起见需要会见,便会安排会见——证监会亦可能自行建议会见。

保存材料;留意特权及保密

保存与行动通知书所涉事宜有关的记录。法律专业特权不会因监管机构介入而消失;保密条文主要规管证监会本身对资料的处理——在向有需要人士以外传阅行动通知书前,请先征求意见。

现在就标记下一个时限

21日的上诉审裁处复核期限,自决定通知书送达或发出时起算,而非自行动通知书起算。请现在记下这一点,以便决定通知书送达时,于第一时间记录并标记复核期限。

不作出陈述的后果

如未能在行动通知书注明的期限前作出回应,证监会将根据其当时拥有的证据作出最终决定,而证监会相当可能会施加行动通知书内所建议的制裁,并随后发出决定通知书。

不回应并不会暂停程序或保留论点。决定通知书一旦发出,21日的上诉审裁处复核期限随即起算;未曾在陈述阶段参与的受规管人士,将在未经检验证监会事实案、亦未将求情理由列入记录的情况下准备复核申请。

我们可如何协助

  • 分析行动通知书 — 所指称的失当行为及/或适当人选资格问题、建议制裁、证监会初步意见背后的证据假设,以及可资检验之处。
  • 拟备书面陈述 — 事实回应与制裁求情一并处理,以文件支持,并准确呈述合作及补救情况。
  • 要求提供证据 — 向证监会索取相关文件清单及副本,识别缺口,并组织回应案件所需的材料。
  • 在公平需要时会见 — 评估会见是否有帮助;如有帮助,拟备书面申请及理由。
  • 协议解决策略 — 是否及何时建议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以及争取的条款。
  • 决定通知书及上诉审裁处复核 — 就决定通知书、复核的理据及理由提供意见,并在21日期限内代表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复核。

相关服务:证监会调查、通知及执法

我们的服务对象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负责人员、持牌代表及董事;核心职能主管及其他参与管理的人士;以及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有关人士及前度有关人士。如商号与个人因同一事实各自接获行动通知书,而彼等利益可能不同,我们会就分别代表提供意见。

常见问题

行动通知书是否证监会的最终决定?

不是。行动通知书载列证监会的初步意见及建议施加的制裁。证监会在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前,必须给予受规管人士合理的陈词机会(第198(1)条)。最终决定载于证监会考虑任何陈述及其所拥有证据后发出的决定通知书。

我有多长时间作出陈述?

在一般情况下,证监会给予30日作出陈述,但以行动通知书注明的期限为准。证监会表示会考虑合理的进一步延期要求——例如需时研究复杂证据。如有需要,请尽早提出附理由的延期要求;在证监会确认更改前,请继续按现有期限工作。

陈述应否同时处理建议制裁及事实?

应该。证监会要求就事实及建议制裁同时作出陈述。求情理由——包括合作、补救措施及过往记录——应附具证据,并与事实回应一并提出,而非留待日后。

我可否查阅证监会所依赖的证据?

行动通知书附载与其所列事实及事宜有关的文件清单,受规管人士可要求证监会提供清单所列文件的副本。尽早索取清单,可避免基于假设起草陈述。

我可否要求与证监会会见?

纪律处分程序通常以书面陈述为基础作出决定。希望会见的受规管人士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何有需要;如证监会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为公平起见需要会见,便会安排会见。证监会亦可能自行邀请受规管人士出席会见,以澄清若干事宜。会见属例外安排,应谨慎准备,并非常态。

纪律处分程序可否透过协议解决?

可以。受规管人士可向证监会提出解决建议;如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属适当,有权透过协议解决纪律处分程序。协议解决一般在书面陈述后方获考虑;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有关商讨按无损权利基础进行。

如我不回应行动通知书,会有什么后果?

证监会将根据其当时拥有的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相当可能施加行动通知书所建议的制裁,随后发出决定通知书,21日的上诉审裁处复核期限亦随即起算。

接获决定通知书后,我可以怎样做?

因指明决定而感到受屈的受规管人士,可根据第217条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一般须于决定通知书送达或发出后21日内提出;上诉审裁处可基于充分理由延展期限。如受规管人士在该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决定将不会生效,直至上诉审裁处作出最后决定为止。向上诉法庭提出的进一步上诉仅限于法律论点;证监会的实务说明所述期限为上诉审裁处作出最终决定当日起计28天。

行动通知书会否吊销我的牌照或注册?

行动通知书列明证监会建议施加的制裁——其本身并不施加制裁;证监会亦无表明行动通知书阶段本身会对牌照或注册产生任何自动效果。如行动通知书建议暂时吊销或撤销,请就您的状况,以及在纪律处分程序进行期间继续营运的问题,征求意见。

商讨您的行动通知书

如您或贵商号已接获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请联络 Liva Law,商讨该行动通知书、陈述期限及下一步的实际安排。首次联络时,请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联络您的电话号码,以及行动通知书注明的期限。在本所确认应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请勿传送该行动通知书或其他机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