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查
面对证监会搜查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1条——裁判官手令——裁判官可发出搜查令,授权进入指明处所,搜寻、检取和移走可能根据该条例第VIII部被要求交出的记录或文件。搜查令由裁判官发出,而非证监会本身——实务上一般不会事先通知。
Liva Law 为持牌法团、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员工及持有记录的第三方,在证监会人员持搜查令到达处所时,就搜查令范围、法律专业保密权主张、其后的第183条通知及下一步安排,提供法律意见。
什么是第191条下的搜查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1条发出的搜查令,是裁判官基于经宣誓而作的告发,就可能根据该条例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被要求交出的记录或文件所发出的手令。搜查令注明处所,并授权证监会人员进入、搜寻,以及检取和移走搜查令涵盖的材料。
与第180条视察或第183条通知不同,搜查令并非由证监会发出。证监会雇员、根据第179或180条获授权的人士或调查员,可向裁判官提出告发,然后由证监会人员执行搜查令。该权力亦不限于第182条调查已经展开的个案——凡可能根据第VIII部被要求交出的记录或文件,搜查令均可涵盖。
实务上一般不会事先通知:最初的迹象,通常是证监会人员到达处所——无论高级人员是否在场。
谁可能受影响?
搜查令注明处所——可以是办公室、资料室或住宅——并由处所的占用人现场应对证监会人员。占用人无须是受调查的人:碰巧持有记录的第三方,例如专业事务所或服务供应商,亦可能面对证监会人员持搜查令登门。
在商号内部,搜查通常先涉及接待及资讯科技人员,然后是管理商号应对的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及合规人员。
人员根据搜查令可以做什么?
在搜查令的措辞范围内,第191条授权证监会人员:
- 在搜查令日期起计7天内进入指明处所,必要时可使用武力;
- 搜寻、检取和移走搜查令涵盖的记录或文件;
- 要求处所内任何人交出记录或文件以供查验;
- 禁止移走、删除、增加或更改记录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记录或文件;及
- 采取看来必要的其他步骤,以保存该等记录或文件。
记录及文件在附表1中定义广泛,包括储存于磁碟、磁带及其他装置的资料,以及资讯系统的输出——材料不会仅因以电子形式持有而在搜查令范围之外。
搜查令本身并不要求任何人解释受调查的事宜,或一般地协助调查。该类要求通常另行送达——例如在调查展开后发出的第183条通知。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91(2)条施加的要求或禁止,或妨碍人员行使该等权力,即属犯罪(第191(6)及(7)条)。妨碍证监会亦可能根据第382条构成罪行。如某项要求看似超出搜查令范围,请透过您的律师提出,而非在现场抗拒。
法律专业保密权获保留:该条例并不影响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主张(第380(4)条),惟受有限例外规限,例如客户的姓名及地址(第380(5)条)。请在一开始指出享有保密权的材料,并要求将其分隔处理——如享有保密权的材料被移走,请尽快征求意见。
与证监会其他程序有何不同
搜查令是由法庭发出的文书——并非证监会通知——授权进入、搜寻及检取,而非仅仅提问。
横向滑动可查看完整表格
| 文书 | 发出者 | 主要目的 | 一般情况 |
|---|---|---|---|
| 第180条视察 | 证监会获授权人士 | 监管——审查商号的记录、业务及合规 | 预先安排或不经通知的到访;预期合作 |
| 第183条通知 | 证监会,于第182条调查展开后 | 调查中的资料搜集 | 书面要求交出记录、作出解释及/或出席会见 |
| 第191条搜查令 | 裁判官,基于经宣誓而作的告发 | 搜寻、检取和移走记录或文件 | 人员到达处所,一般不经事先通知 |
| 限制通知书(第204–205条) | 证监会 | 干预——限制业务及/或有关财产的处理 | 送达时生效 |
| 联合行动中的手令(警方/廉政公署) | 法庭,基于另一机构的申请 | 该机构的刑事调查 | 该机构本身的权力及程序 |
同一事实可能涉及多于一项程序:搜查后可能接获第183条通知;受限制通知书约束的商号亦可能同时面对调查。
人员在场时的首要步骤
要求查看搜查令及证件
要求查看搜查令及人员的证监会证件,并记下带队人员。核对搜查令注明该处所,并记下其日期——进入的授权期限为搜查令日期起计7天内。
切勿妨碍——亦切勿删除或隐藏任何资料
妨碍人员,或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191(2)条下的要求或禁止,即属犯罪。人员在场后,任何资料均不得被移走、删除、增加、更改或干扰。
立即致电您的律师
告知证监会人员正持搜查令在处所内,并要求即时指导或到场。如商号未有律师,请致电 Liva Law:+852 3520 3333。
指定单一联络人
由一名高级人员——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或董事——陪同人员并接收其要求。员工应将要求转交该人处理,且不应主动作出解释。
即场主张保密权
指出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材料,并要求将其分隔处理。第380(4)条保留保密权主张;即场提出并记录在案的主张,远较事后提出容易维持。
记录被移走的物品
询问正被移走的物品,并自行记录——物品、位置及时间。询问第191(4)条下的收据,以及其后在合理时间查阅及复印的安排。
搜查之后
- 对照自行记录及收据,整理被移走的项目,并评估对营运的影响——客户档案、交易记录、合规材料。
- 询问在合理时间查阅被检取材料及复印的安排(第191(4)条)。保存期一般以移走起计6个月为限——如有关材料为刑事法律程序或该条例下的法律程序所需,则可更长(第191(3)条)。
- 预期可能有后续:搜查后通常会接获要求交出文件、解释或出席会见的第183条通知。
- 在进一步披露前先征求意见——保密条文(第378条)可能相关;征求法律意见是通常的稳妥做法。
- 为管治记录事件:适当地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汇报,并保存您自己关于当日的记录。
我们可如何协助
- 即时应对 — 人员在场时的电话指导,并在可行情况下到场;搜查令的范围;以及如何在不妨碍搜查下应对人员的要求。
- 保密权主张 — 识别并分隔享有保密权的材料,并根据第380(4)条提出及记录法律专业保密权主张。
- 检取后续 — 第191(4)条下的收据、查阅及复印被检取材料,以及跟进第191(3)条下的保存期限。
- 更广泛的调查 — 搜查后的第183条通知及会见,以及当事宜可能走向刑事法律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或纪律处分时的策略。
相关服务:证监会调查、通知及执法
我们的服务对象
处所成为搜查令对象的持牌法团、负责人员、核心职能主管、董事及员工;被搜查处所的占用人,包括住宅;以及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例如专业事务所及服务供应商——当证监会人员持搜查令到达时。如商号与个人的利益可能不同,我们会就分别代表提供意见。
常见问题
我们可否在律师到场前拒绝人员进入?
不可以。搜查令授权进入——必要时可使用武力——期限为其日期起计7天内;妨碍人员即属犯罪。您可以询问人员是否愿意稍候您的律师到场,但切勿抗拒或阻止进入。请立即致电您的律师,并依照上述首要步骤行事。
我们是否必须为电话或电脑解锁?
搜查令涵盖的记录及文件,包括储存于磁碟、磁带及其他装置的资料,以及资讯系统的输出(附表1)。人员可否在现场要求密码或解锁,取决于搜查令的措辞及有关情况——请即场征求意见。切勿清除、删除或更改数据:该行为本身可构成罪行。
人员可否取走正本,包括客户档案?
可以。搜查令授权人员搜寻、检取和移走其范围内的记录或文件,可包括正本及客户档案。如适用,请主张法律专业保密权,并要求将享有保密权的材料分隔处理;记录所有被移走的项目,并询问第191(4)条下的收据。
我是否被逮捕?
不是。第191条搜查令是搜查权力;证监会并无逮捕权力。在联合行动中,任何逮捕均由合作机构——例如警方或廉政公署——根据其本身权力进行。
我们可否告知董事会、雇主或客户?
向内部有需要知情的人士汇报属通常做法——指定一名高级联络人并保存记录。保密条文(第378条)可限制进一步披露有关证监会调查的资料,因此在告知客户、交易对手或任何无需要知情的人士前,请先征求意见;征求法律意见是通常的稳妥做法。
搜查令是否意味我们会被检控?
不是。搜查令是调查步骤,并非结果。后续发展由不再跟进,到刑事法律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程序或纪律处分不等——方向通常会透过其后的接触(例如第183条通知)逐渐明朗。
证监会可保存检取物品多久?
根据第191(3)条,根据搜查令移走的记录或文件,保存期不得超过移走起计6个月——如有关材料为刑事法律程序或该条例下的法律程序所需,则可更长。被移走物品的人有权获发收据,并可能获准在合理时间查阅及复印(第191(4)条)。
如享有保密权的材料被取走,怎么办?
该条例并不影响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主张(第380(4)条),惟受有限例外规限,例如客户的姓名及地址(第380(5)条)。请在现场指出享有保密权的材料并要求分隔处理;如享有保密权的材料被移走,请尽快就提出及记录该主张征求意见。
商讨搜查令事宜
如证监会人员现正在您的处所内——或搜查刚刚完成——请联络 Liva Law,商讨搜查令、保密权主张及下一步的实际安排。首次联络时,请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联络您的电话号码,以及人员是否仍在现场。在本所确认应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请勿传送该搜查令或其他机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