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限制通知書
接獲證監會限制通知書?
限制通知書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04及205條送達的書面通知書。通知書可限制持牌法團可經營的業務,及/或其處理客戶有關財產的方式;在許多情況下,實際效果是凍結指明客戶帳戶內的資產。通知書於送達時生效。
限制通知書本身,並不表示證監會已認定該法團存在失當行為;在許多情況下,通知書涉及的是指明客戶帳戶。
Liva Law 就限制通知書的範圍、營運合規、向證監會申請同意、第208條申請,以及為法團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為持牌法團及受影響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甚麼是限制通知書?
限制通知書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條例》)第204條及/或第205條送達的書面通知書的通稱。通知書面上註明「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04及205條發出的通知書」。通知書向所指名的持牌法團發出——在通知書中界定為「指明法團」——並於送達時生效。
第204條允許證監會限制法團的業務——例如禁止其訂立指明種類的交易,或要求其以指明方式經營業務。第205條涉及有關財產——概括而言,即法團代客戶持有的財產——可禁止法團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財產,或要求法團僅以指明方式處理。在許多情況下,實際效果是凍結指明客戶帳戶內的證券及/或款項,有時以訂明的限制金額為上限。
通知書通常附有理由陳述,並一般會在政府憲報刊登。限制通知書往往在證監會覺得施加禁止或要求屬可取,以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發出(第207(e)條)。通知書一直有效,直至證監會根據第208條將其撤回、取代或更改——並無自動屆滿期限。
證監會可能禁止或要求甚麼?
通知書的執行部分列明禁止及/或要求。視乎其措辭,限制通知書可能:
- 禁止法團訂立指明種類的交易,或限制其經營業務的方式;
- 禁止處置有關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財產——包括從指明帳戶提取或轉出證券或款項;
- 要求法團僅以指明方式處理有關財產;
- 要求法團在收到指示時立即通知證監會——例如提取、轉移或處置指明帳戶內資產的要求;及
- 以訂明的限制金額為受限制財產的上限。
通知書一般訂明「除非獲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該同意可由證監會任何兩名執行董事批出。涉及受限制帳戶的保證金追繳、強制出售、公司行動、費用及類似事項,應在行事前向證監會提出。憲報刊登的通知書有時載有針對個別通知書的例外情況——請勿假設任何例外適用,務必核對您的通知書的確實措辭。
違反禁止或要求會帶來嚴重後果。證監會可根據第211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可懲罰該人,猶如該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員工應明白,客戶指示並不能凌駕通知書。
與證監會其他程序有何不同
限制通知書是干預權力,並非調查工具或紀律步驟。
| 程序 | 主要目的 |
|---|---|
| 限制通知書(第204至205條) | 干預——限制法團的業務及/或處理有關財產;於送達時生效 |
| 第180條視察 | 監管——審查法團的紀錄、業務及合規情況 |
| 第183條通知 | 在第182條調查展開後收集資料 |
| 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NPDA) | 對受規管人士展開紀律處分程序 |
| 法庭命令(例如第213條) | 原訟法庭的命令,例如強制令或補救命令 |
同一事實可能涉及多於一項程序:在限制通知書下營運的法團,可能同時接獲第183條通知;帳戶被凍結的客戶,亦可能被要求提供資料。
送達後的首要步驟
記錄送達情況並細閱執行段落
記下送達日期、時間及方式,以及誰人收取通知書。識別指明法團、每個指明帳戶、有關財產及任何限制金額。細閱確實的禁止及/或要求——範圍取決於執行措辭,而非附函。
在下一個交易時段前實施管控
除通知書准許的情況外,停止指明帳戶的提取、轉帳及處置。向交易、後勤、財務及資訊科技部門簡介,並決定涉及受限制帳戶的客戶指示將如何傳遞及記錄。
指派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
指定負責回應的負責人員及核心職能主管(例如營運及合規),並按適當情況向董事會匯報。即使有外部顧問協助,法團仍須對合規負責。
就待決事項申請同意
受限制帳戶的保證金追繳、公司行動、費用及類似項目:在行事前尋求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並記錄每項要求及決定。不要假設非正式討論已更改通知書。
保存紀錄並預期後續要求
保存指明帳戶的帳戶紀錄、買賣及指示紀錄,以及通訊。限制通知書之後可能接獲第183條通知或其他要求——及早規劃收集工作,避免其後期限演變成另一場危機。
控制對外通訊
通知書一般會刊憲並公開,但相關調查的詳情可能根據第378條屬保密。在向客戶、交易對手、保險公司或集團公司透露超出通知書本身的內容前,請先徵求意見。
如您的帳戶已被凍結
限制通知書是向您的經紀——指明法團——發出,而非向您發出,經紀必須遵從。您可能首先從憲報或經紀得知該通知書。
受禁止或要求影響的人士,可根據第208條向證監會申請將其撤回、取代或更改——例如准許進行指明交易或發放款項。申請應說明您是誰、如何受影響,以及為何有充分理由作出更改,並附支持證據。
申請前請先徵求意見:證監會可能提出問題,亦可能發出要求交出紀錄或出席會見的第183條通知。不要要求經紀繞過通知書調動資產——未經同意在受限制帳戶行事,對經紀及客戶均有嚴重後果。
我們可如何協助
- 了解通知書 — 細閱通知書及理由陳述,準確梳理禁止及/或要求的內容,並識別受影響帳戶、有關財產及任何限制金額。
- 落實營運合規 — 設計使法團符合通知書要求的管控、指示處理及紀錄保存安排,並為必須進行的事項擬備向證監會提出的同意申請。
- 第208條申請 — 代表法團或受影響客戶,申請將禁止及/或要求撤回、取代或更改,並提交支持證據及陳詞。
- 為法團申請覆核 — 就理據及策略提供意見,並在送達後21天內代表法團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
- 相關程序 — 第183條通知及會見、紀律處分程序,以及事態升級時的法庭申請。
我們的服務對象
接獲限制通知書的持牌法團;其董事會、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以及合規、營運及財務人員;以及帳戶因限制通知書被凍結的客戶。如法團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可能不同,我們會就分別代表提供意見。
常見問題
限制通知書是否表示法團正被調查?
限制通知書本身,並不表示證監會已認定該法團存在失當行為。在許多情況下,通知書涉及的是指明客戶帳戶,法團只因持有有關財產而受限制。通知書措辭及理由陳述會說明證監會所指通知書涉及的事項。
限制通知書何時生效?
於送達指明法團時生效。請記錄通知書送達的時間及方式。不設寬限期:管控應在下一個交易時段前就位。
客戶可否從被凍結的帳戶提取資產?
在禁止仍然適用時不可,除非獲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或通知書已根據第208條被撤回、取代或更改。受影響人士——包括客戶——可根據第208條向證監會提出申請。
限制通知書的有效期多長?
不設自動屆滿期限:通知書一直有效,直至證監會根據第208條將其撤回、取代或更改。有效期可透過第208條申請質疑;法團亦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
通知書可否更改或解除?
可以。根據第208條,指明法團或受禁止或要求影響的人士,可向證監會申請將其撤回、取代或更改。附有理據及支持證據的申請,較一般性要求更有機會成功。
法團可否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
可以。根據第217條,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通知書所述的決定。申請必須在通知書送達指明法團當日後21天內提出,因此應立即記錄並標記送達日期。
限制通知書是否公開?
限制通知書一般會在政府憲報刊登,因此通知書的存在通常是公開的。但相關調查的詳情可能根據第378條屬保密——在發表超出通知書本身內容的言論前,請先徵求意見。
如法團按錯誤指示行事,會有甚麼後果?
未經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而在受限制帳戶行事,即使指示屬真確或行為屬無心之失,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證監會可根據第211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可懲罰該人,猶如該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如指示涉及受限制帳戶,請暫停行事並先徵求意見。
商討您的限制通知書
如貴法團已接獲限制通知書——或您的帳戶因限制通知書被凍結——請聯絡 Liva Law,商討通知書內容、21天覆核期限及下一步的實際安排。首次聯絡時,請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聯絡您的電話號碼,以及通知書的送達日期。在本所確認應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請勿傳送該通知書或其他機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