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調查
接獲證監會第183條通知?
第183條通知是證監會調查員就調查發出的書面要求。視乎通知條款,接獲通知的人士可能須交出紀錄或文件、就該等紀錄或文件作出解釋、出席與調查員的會見並回答問題,或提供其他協助。請立即核對並記錄所有期限。
接獲通知本身,並不表示證監會已認定存在失當行為。
Liva Law 就第183條通知的範圍與期限、交出文件、會見、法律專業保密權及保密責任,為公司及個人提供法律意見。
甚麼是第183條通知?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條展開調查後,調查員可根據第183條向受調查人,或向調查員有合理因由相信管有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調查有關資料的紀錄或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管有該等資料的人士,發出書面要求。
接獲通知的人士可以是受調查人、潛在證人、管有相關紀錄的公司,或其他被認為管有相關資料的人士。這類文件有時被籠統稱為「證監會調查通知」;較準確的稱呼是「第183條通知」或「調查員通知」。
證監會可能要求甚麼?
視乎通知措辭,第183條通知可能要求接獲通知的人士:
- 在書面訂明的時間及地點,交出屬其管有、並且與調查有關或可能有關的指明紀錄或文件;
- 就已交出的紀錄或文件提供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 在訂明的時間及地點出席與調查員的會見,並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以及
- 提供其合理地能夠提供的、與調查有關的一切協助,包括回答書面問題。
在第183條訂明的情況下,調查員亦可要求以法定聲明核實。實際範圍必須以通知內容為準,不能只看標題。
第183條通知有別於監察階段的第181條通知、證監會為履行其監管職能而進行的第180條視察,亦有別於其後紀律處分階段的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行動通知書)。視察其後可能引致進一步查詢,但當前適用的程序及所涉及的問題並不相同。
不遵從的後果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第183條的要求,可能構成第184條所訂的刑事罪行。此外,證監會可根據第18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如法定條件獲符合,原訟法庭可命令該人遵從有關要求,並可懲罰該人,猶如該人犯藐視法庭罪一樣。
接獲通知後的首要步驟
記錄接獲通知的情況及所有期限
記下接獲日期及時間、送達方式、誰人收取通知、各項交出文件、書面回覆及會見期限、調查員聯絡資料及檔案編號。不要假設非正式討論,或未獲回覆的延期要求,已改變期限。
確認要求向誰發出
確認通知是向持牌法團或其他公司發出,還是向負責人員、持牌代表、核心職能主管(MIC)、董事、僱員、前僱員或以個人身分行事的人士發出。公司與個人的責任及利益可能不同。
保存相關紀錄及資料
暫停例行刪除可能相關的紀錄。保存公司系統或個人裝置上相關的電郵、訊息、交易紀錄及工作底稿。不要編輯、重新製作或事後補填紀錄。
限制披露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78條可能限制披露因通知或調查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宜。在指明情況下,為向以專業身分行事的大律師、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徵詢專業意見而作出披露,屬獲准許的披露,但並不表示可以更廣泛地傳閱通知或調查詳情。在討論此事前,請先核對通知的措辭及證監會:保密條文。
識別紀錄、資料保管人及系統
在開始收集前,先梳理相關期間、資料保管人、裝置、訊息系統、第三方持有人,以及任何境外存取及數據跨境傳輸問題。
建立受控的回覆流程
決定由誰管理對外聯絡、收集及內部匯報,並顧及保密、法律專業保密權及可能利益衝突。不要只因期限逼近,便提交未經核實的推測性解釋,或交出未經審閱的文件及資料。如需澄清或更多時間,應盡早提出、說明理由,並建議可行時間表;除非證監會確認更改,否則仍須繼續為遵從原有要求進行相關工作。
我們可如何協助
- 了解通知 — 確認文件是否第183條通知、視察要求或其他證監會通訊;審視收件人、範圍、期限及保密條款;在範圍不明確或時間表可能不可行時尋求澄清。
- 處理文件交出事宜 — 統籌資料保存、收集及審閱;識別法律專業保密權及其他保密事宜;按通知要求準備交出文件。
- 為會見作準備 — 審閱相關紀錄,解釋會見程序及法律問題,並在會見前處理資料缺漏。
- 協調回覆 — 審閱書面答覆及陳詞;在適當情況下申請延長期限;在獲准披露的範圍內,與董事會、負責人員、核心職能主管、合規人員及賠償保險公司協調;評估公司與相關個人是否可能需要由不同律師分別代表。
誰可能收到第183條通知?
第183條要求可向持牌法團或其他公司、高級人員及僱員(包括前任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以個人身分行事的人士發出。要求亦可向被認為管有相關紀錄或資料的人士或公司發出,包括基金及資產管理人。接獲通知的人士毋須為證監會持牌人。
常見問題
接獲第183條通知,是否表示證監會認為我已違規?
不一定。第183條可適用於受調查人,亦可適用於被認為管有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或公司。第183條通知並非建議紀律處分行動通知書(NPDA)。
我是否必須出席證監會會見?
書面要求出席與調查員的會見屬法定要求,不應忽視。如日期確有實際困難,應盡早要求改期——但除非證監會另有確認,否則現行要求仍然有效。
我可以申請延長期限嗎?
可以提出有理據的要求。應指明相關要求、解釋為何需要更多時間,並提出切實可行的修訂日期或分階段計劃。僅因已提出要求,並不自動獲得延期。
我可以告知僱主或董事會嗎?
視乎通知及保密責任而定。證監會的證監會:保密條文指出,在特定情況下可假定證監會同意作出有限度的通報(例如通知僱主或董事會)。這並非一般獲准披露調查詳情。請核對通知中的任何具體保密指示。
交出文件前應否先審閱?
受控審閱有助確認文件是否屬於通知範圍、收集是否完整,以及是否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證監會的證監會:《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2023年6月1日)指出,真誠拒絕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本身,並不構成不合作。法律專業保密權應審慎評估,亦不應用以拖延交出非受保密權保障的資料。
如果在會見中作出的回答可能會導致我入罪,應怎麼辦?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7條就答案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並在回答前按法例提出聲明的情況,訂有特定保障。在該條例外規定的規限下,該保障關乎刑事程序中的可接納性。這並非一般拒絕回答的權利。應在會見前徵求意見,以便適時正確提出任何聲明。
公司與個人是否需要由不同律師分別代表?
不一定。若其立場、保密責任、法律專業保密權或潛在風險不同,由不同律師分別代表可能較為適當。應在安排由同一律師代表出席會見、共用文件審閱或作出實質解釋之前評估。
我應否提供超出通知要求的資料,以顯示合作?
當務之急是準確遵從法定要求。證監會的證監會:《有關與證監會合作的指引》(2023年6月1日)指出,僅遵從第183條通知本身,並不構成合作。是否額外提供資料、放棄法律專業保密權或採取更廣泛步驟,應另行考慮。
商討您的第183條通知
如您已接獲第183條通知,請聯絡 Liva Law,商討通知內容、最早期限及下一步的實際安排。首次聯絡時,請提供您的姓名、可安全聯絡您的電話號碼及最早期限。在本所確認應如何提供文件,以及能否接受委聘前,請勿傳送該通知或其他機密文件。